一、財稅優惠
1.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,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25%降為15%,相當于在原來基礎上降低了40%(詳見08年1月起實行的《企業所得稅法》二十八條),連續三年,三年期滿之后可以申請復審,復審通過繼續享受三年稅收優惠。(如年納稅100萬,申報通過當年,即可享受減免40萬的優惠,三年就可減免120萬稅收,六年則減免240萬);
2.高新技術企業研制開發新技術、新產品、新工藝當年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為此所購置的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試制用關鍵設備、測試儀器的費用,可一次可分次攤入成本;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、專利所發生的費用,經稅務部門批準,可在兩年內攤銷完畢。----《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》京政發[2001]38號第十條
3.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%(含10%)以上的,當年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,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%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。----《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》京政發[2001]38號第十一條
4.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從事技術轉讓、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,免征營業稅;對從事軟件著作權轉讓業務和軟件研制開發業務,比照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。
二、政策傾斜
1.市政府設立專項資金,用于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.
(1)市政府設立技術創新資金,用于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。由市財政局、市科委、市計委、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等部門以及政府出資引導設立的投資機構,多渠道籌資,以市場調研投入、項目開發、風險投資、貸款貼息、貸款擔保等方式,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.
(2)市政府設立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資金,用于鼓勵本市組織和個人取得自主知識產權。對申請國內外專利的組織和個人,可給予一定的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補貼;對具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實施項目,可一次性給予一定的專利實施資金支持。----《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》[京政發[2001]38號]第二條第一款、第二款.
2.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作用。通過預算控制、招投標等形式,凡納入本市市級預算管理的機關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,對于同類產品,優先采購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的產品。----《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》京政發[2001]38號]第二十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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